Article 10

In force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禁止下列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一)未经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条件的;

(四)调换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的;

(五)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进行检验的;

(六)伪造检验机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七)其他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