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30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0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的《南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