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将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建立工作协调和执法联动机制,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财政支持、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广应用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