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依法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并明确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类型和排放限值。

采取前款规定的管理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实施三十日之前向社会公布。

装配有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禁用区使用,应当持有一定期限内符合禁用区排放标准的检验报告。具体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料类型、使用期限、排放阶段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