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0, 2024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5
- Articles
- 46 articles
(2017年8月30日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10月30日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一)市中心城区;
(二)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的城区以及其他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工业集中发展区、旅游度假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区域;
(四)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
(五)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
(六)市、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管理的乡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区域。
法律、法规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用地范围内广告设施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
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所列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和旅游、公安、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一)公园、广场、绿地、河道等户外场地(所);
(二)房屋、桥梁、道路、地下通道、报刊亭、公交站场、电子通信杆线、地名标志物、电话亭等建(构)筑物以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三)布幅、充气装置、升空装置、实物模型等;
(四)公交车、出租车、渡船、旅游客船、公共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其他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本条例所称店招标牌的设置,是指在经营地、办公地的建(构)筑物以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标识、字号、商号的招牌、标牌、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Chapter 2规划与规范
店招标牌设置方案由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容貌标准、道路街景特征、历史文化传承和所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店招标牌设置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店招标牌设置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方便设置者、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公益性广告的发布应当规范有序,具体发布形式按照公益性广告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出现空置。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进行覆盖,若进行招商,其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性广告同时发布,但只能位于公益性广告下方,且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建筑控制地带以内的;
(二)利用电杆、灯杆影响市容整洁的;
(三)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利用住宅建筑物(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的屋顶和外立面的,或者非住宅建筑物屋顶的;
(五)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六)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逃生和灭火救援设施使用的;
(七)影响河道、湖泊、水库防洪和通航安全的;
(八)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的;
(九)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
(十)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情形。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间距;
(二)不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三)不得利用店招标牌推介产品或者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四)不得在设置方案之外利用建筑物楼顶;
(五)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
(六)按照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Chapter 3设置与监管
Section 1户外广告设施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件;
(三)申请人的信用承诺;
(四)载体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载体位置关系图;
(六)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以及效果图;
(七)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以及安全、维护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理权的部门申请;
(二)申请事项属于其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除可以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以外,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可以实行网上许可。
设置发光、发声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对其规划布局、交通安全评价、发光亮度、音量分贝等内容,分别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者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变更许可证上载明的内容。确需变更的,由被许可人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管理部门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件;
(三)申请人的信用承诺;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能够当场许可的,应当场许可;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要求设置,设置期限应当与许可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者应当在设置期满后立即将其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所得收入上缴财政专户。
设置者名称变更的,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理部门备案。
因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户外广告设施拆除后,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每年至少由专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检测,其他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者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遇狂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影响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设置者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施在建设、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设置者应当在三日内维修、更新,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Section 2店招标牌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设置方案提供拟设置店招标牌的规格、图样等设计要求。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三)在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五)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利用职务便利要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