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满需要延期的,设置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延期的,一次延期不超过三年,延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者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