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所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不得影响所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建筑控制地带以内的;
(二)利用电杆、灯杆影响市容整洁的;
(三)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利用住宅建筑物(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的屋顶和外立面的,或者非住宅建筑物屋顶的;
(五)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六)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逃生和灭火救援设施使用的;
(七)影响河道、湖泊、水库防洪和通航安全的;
(八)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的;
(九)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
(十)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