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部门以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三)在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五)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利用职务便利要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