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土地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0, 2024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4
- Articles
- 34 articles
(2024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黑土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
省人民政府和黑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土地保护协调机制,加强协调指导,明确工作责任和牵头部门,推动黑土地保护工作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向农业生产经营者推广适宜其所经营耕地的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措施,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黑土地总量控制、用途管制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黑土地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部门按照水土保持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黑土地水土流失综合防治;负责水土流失监测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黑土地保护相关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其所属部门负责黑土地保护管理有关工作。
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实行严格保护,确保数量和质量长期稳定。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黑土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黑土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各项黑土地保护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黑土地保护财政资金。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黑土地保护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
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保护黑土地。
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协同开展科技攻关。
加强黑土地专业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发挥黑土地保护专家作用,为黑土地保护提供技术指导。
每年8月1日所在周为黑土地保护宣传周。
省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黑土地监测制度,根据国家要求做好黑土地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加强对黑土地土壤性状、黑土层厚度、水蚀、风蚀、养分、灌溉水质、土壤污染等情况的常态化监测,建立黑土地资源数据库和黑土地状况预警机制,加强黑土地资源管理数字化建设,实行动态管理、精确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以调查和监测为基础、体现整体集中连片治理,编制黑土地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目标任务、技术模式、保障措施等,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县级黑土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落实到黑土地具体地块。
平原地区实施集中连片综合治理,推行耕地有机质提升、保护性耕作,提高规模化经营和农业机械化水平。
丘陵山区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加强生态沟渠建设,推行保护性耕作,提高土壤有机质、改善土壤结构、保护土壤生物多样性。
质量提升计划应当包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科学的耕作制度推广、农田生态环境改善和修复、周边环境治理、农业投入品使用、畜禽粪污处理等。
(一)因地制宜实行轮作等用地养地相结合的种植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广适度休耕;因地制宜推广免(少)耕、深松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适宜的农业机械和标准化种植方式。
(二)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覆盖、粉碎深(翻)埋、过腹转化等还田方式。在黑土地上开展秸秆离田作业的,应当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减少黑土损失。
(三)组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科学减少化肥施用量,鼓励增施有机肥料,推广土壤生物改良等技术,支持以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等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料研发、生产。
(四)推广生物技术或者生物制剂防治病虫害等绿色防控技术,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科学减少化学农药、除草剂使用量,合理使用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
(五)其他黑土地质量提升措施。
(一)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工程、农艺、化学和生物等措施,分区分类开展盐碱耕地治理和易盐碱化耕地防治,防止黑土地盐碱化、盐渍化。
(二)水行政等部门根据水土保持规划,以小流域为单元,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及管护,开展侵蚀沟治理,实施沟头沟坡沟底加固防护,因地制宜组织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黑土地周边河流两岸、湖泊和水库周边等区域营造植物保护带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侵蚀沟变宽变深变长。
(三)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因害设防、合理管护、科学布局的原则,加强农田防护林网建设,制定农田防护林建设计划,组织沿农田道路、沟渠等种植农田防护林,防止违背自然规律造林绿化。农田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确保防护林功能不减退。
(四)林业和草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防沙治沙规划,加强黑土地周边的沙化土地治理,推动开展科尔沁沙地治理和荒漠化综合防治,防止黑土地沙化。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黑土地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黑土地地块,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黑土地地块,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因突发事件造成黑土地污染或者破坏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依法发包农村土地,在黑土地承包合同中对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黑土地作出约定,并监督承包方依照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黑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黑土地等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用途要求使用黑土地,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应用保护性耕作等技术,积极采取提升黑土地质量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的养护措施,依法保护黑土地。
农业生产经营者未尽到黑土地保护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耕地保护相关补贴。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弃物分类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组织有关部门完善粪肥还田管理制度,推动规模养殖户建立粪污处理和利用台账,科学指导粪肥还田利用。
(一)在黑土地上建窑、建坟;
(二)在黑土地上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三)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
(四)在黑土地上倾倒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废水及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五)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使用不符合相应水质标准的灌溉用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建设项目主体应当制定剥离黑土的再利用方案,报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占用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专项回收利用等管理机制。
(一)未编制或者未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黑土地调查、监测、评价的;
(四)发现破坏黑土地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相关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非法出售黑土的,由市场监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没收非法出售的黑土和违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明知是非法出售的黑土而购买的,没收非法购买的黑土,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