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黑土地保护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将黑土地保护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用于黑土地保护。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各项黑土地保护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黑土地保护财政资金。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黑土地保护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

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保护黑土地。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