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黑土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并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对补充耕地进行数量认定、质量验收,并加强耕地质量跟踪评价。

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建设项目主体应当制定剥离黑土的再利用方案,报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占用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管理办法。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专项回收利用等管理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