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质量、生态环境负责,加强对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筹制定黑土地保护政策。
省人民政府和黑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土地保护协调机制,加强协调指导,明确工作责任和牵头部门,推动黑土地保护工作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向农业生产经营者推广适宜其所经营耕地的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措施,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