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剧保护传承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9, 2024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4
- Articles
- 34 articles
(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川剧的代表性剧目、音乐、表演技艺、唱腔以及民俗、方言等;
(二)与川剧相关的乐器、服饰、化妆、道具等实物及其制作、使用技艺;
(三)与川剧相关的历史建筑、文献档案、影音资料等;
(四)川西坝、资阳河、下川东、川北河等川剧河道艺术;
(五)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法律、法规对川剧保护传承对象中属于文物、档案、历史建筑、数据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川剧保护传承专项规划,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川剧保护传承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其所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川剧保护传承相关工作。鼓励相关县(市、区)所辖的村(居)民委员会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对川剧保护传承予以约定。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方志、文物、知识产权、数据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川剧保护传承工作。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川剧保护传承工作。
本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中心)、体育场(馆)、科技馆、方志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免费或者优惠为川剧表演、传承、普及等公益性活动提供场地。
有条件的文化馆(站)、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把川剧艺术普及纳入日常服务项目,举办川剧培训,开展川剧排演观摩、角色和行当体验互动等活动。
省和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川剧资源信息征集渠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川剧资源调查,提供川剧资源信息。省和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
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川剧艺术品牌保护办法和相关目录,对川剧艺术名团、名家、名戏、名址等予以保护。
省和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培训辅导、组织展演、购买服务、项目资助等方式扶持民营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和群众性川剧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鼓励其开展经常性群众演出活动。
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应当加强对青年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为演职人员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支持艺术类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开设与川剧艺术表演、艺术创作、艺术管理和技术保障等相关的专业,完善川剧相关人才培养体系。
鼓励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和专业院校、科研机构合作,通过委托培养、短期培训、合作办学等形式开展人才培养,共建教学实践基地和社会实践基地。
支持川剧代表性传承人、艺术名家成立工作室,通过收徒传艺、示范展演等方式,培养川剧后备人才。
支持符合条件的优秀川剧人才申报国家和省级人才计划(项目)。
国有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灵活采用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引进川剧专业人才,聘用特殊人才,合理确定薪资报酬。对高层次人才、关键岗位、业务骨干或者紧缺急需人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方式。
鼓励社会力量对川剧从业人员中伤残等特殊困难人员进行救助,有条件的可以发起设立川剧从业人员保障公益基金。
国有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应当加强艺术创作规划,整理改编传统剧目、新编历史剧目、创作现代剧目;加大剧目创作、表演形式、唱腔音乐、舞美设计等改革创新力度,创作、编排、演出适合不同演出条件、不同群体观演需求、版本多样化的优秀剧目。
鼓励川剧艺术表演团体结合市场需要,创作、编排体现巴蜀文化的川剧小型剧目,表演川剧特技绝活,推动川剧走出剧院,走进生活场景。
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应当建立业务联系交流机制,共同开展好选题策划、剧本创作、演出展示、传播推广等活动,提升表演水平。
(一)组织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到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和其他基层单位开展巡演;
(二)支持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川剧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性演出活动和川剧优秀剧目惠民演出;
(三)川剧理论研究、剧本创作;
(四)其他川剧保护传承公益性活动。
(一)将川剧纳入美育教育体系,因地制宜开展川剧教育活动,有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川剧研学等活动,支持建立川剧传承艺术特色学校;
(二)支持学校建立多种类型的川剧兴趣小组、校园川剧社团、川剧工作坊等;
(三)支持有条件的学校特聘校外川剧从业人员担任兼职艺术教师;
(四)支持川剧艺术表演团体以及从业人员到学校开展演出、讲座活动;
(五)支持学校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免费欣赏优秀川剧演出;
(六)支持搭建川剧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展示平台,举办中小学川剧传习普及展演活动。
鼓励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创作研究机构和个人参加重大艺术赛事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多形式、多手段开展川剧演出交流。
鼓励各类媒体灵活运用多种形式、平台,设立专栏、专题节目、公众号等,广泛宣传、普及、推广川剧艺术。
鼓励利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宣传载体开展川剧公益性宣传。
鼓励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制作适合网络观演的川剧剧目、动漫、影视剧和短视频等优秀作品,提高网络生产、传播、营销能力,培育发展网络演播新业态。
鼓励川剧代表性传承人、川剧从业人员等制作视频,利用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和互联网进行教学,宣传、普及川剧知识。
(一)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优秀人文资源和优质自然资源,推出具有川剧艺术特色的旅游演艺项目、沉浸式体验场景和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建设川剧艺术戏窝子、主题街区;
(二)鼓励川剧艺术表演团体结合现有剧场、历史建筑、旅游景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创新演出观念,打造演艺新空间;
(三)组织川剧艺术表演团体结合会展、赛事、节庆、民俗等活动,展示展演川剧;
(四)鼓励开发具有川剧艺术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创意产品与服务,支持旅游景区、旅游演艺等与川剧深度融合,开发多类型、高品质、特色化的川剧文创产品;
(五)鼓励培育川剧旅游品牌,将川剧纳入旅游资源宣传推广,充分利用川剧的特技绝活等川剧文化,提升川剧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六)其他推动川剧与旅游融合的产品与服务。
(一)举办川剧演出、提供设施场地、赞助川剧活动、支持川剧传播推广等;
(二)整理、翻译、出版川剧文献、典籍、影像等;
(三)捐赠川剧相关文献档案、影音资料、实物等;
(四)资助其他川剧保护传承活动。
国有川剧艺术表演团体、研究机构以及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当开展川剧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为川剧的保护传承提供理论支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川剧代表性传承人、名家合作开展川剧学术交流和理论研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开展川剧活动,不得侵犯其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赞助、依法设立基金会或者专项基金等形式,参与川剧保护传承。符合条件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支持川渝两地在剧目传承、创作、演出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共建常备剧目、曲目、演出资源库,建立川渝川剧艺术表演团体联盟,联合创作川剧艺术精品,共同推出体现巴蜀文化内涵的川剧演出。
支持川渝两地艺术职业学校开展联合办学等形式多样的合作,加强川剧后备人才培养。
支持川渝两地联合开展川剧的省际交流、国际交流,以及与其他剧种、其他艺术门类的合作交流,不断提升川剧的传播力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