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 2024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4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06年10月27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3年8月30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6月20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发展改革、经信、教育、科技、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地方金融监管、海关、博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专利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Chapter 2专利保护
Section 1一般规定
(一)侵犯他人专利权;
(二)假冒专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为他人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提供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展示、广告、仓储、运输、隐匿等条件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对假冒专利行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Section 2专利违法行为的行政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应当于七日内审查立案。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六)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专家进行技术检测、鉴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案件处理完毕前不得销毁或者转移依法登记保存的涉案物品。
Section 3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的事实、理由;
(四)属于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无仲裁协议并且一方当事人未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和有关证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专利侵权纠纷之日起五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和答辩通知书送达被请求人。
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后的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请求人未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的,不影响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
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市市场监管部门对与案件有关的、可能灭失或者转移的物品予以登记保存。
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行使本条例第十二条、市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行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一)侵权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或者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二)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三)侵权人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并且已经进入本市的,责令其不得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将处理决定通知有关海关。
(四)其他制止侵权行为的必要措施。
采取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措施不能制止侵权行为,或者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销毁或者拆解侵权产品。
(一)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四)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五)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六)其他专利纠纷。
对前款第五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本条第一款所列专利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Section 4其他专利保护规定
非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也可以依法对其专利资产进行评估。
参展产品或者技术涉嫌违反专利法律、法规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专利中介服务,加强行业自律,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报告;
(二)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
(三)与当事人串通牟取非法利益;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五)其他损害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Chapter 3专利促进
企事业单位应当鼓励、支持员工进行发明创造;尊重员工的非职务发明,不得压制员工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一)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
(二)个人兼职进行发明创造的;
(三)合作或者委托进行发明创造的;
(四)在其他单位进修、学习或者工作期间进行发明创造的;
(五)订立其他科学研究与开发合同的。
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人员,应当在离职前将已完成或者尚在进行的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实验材料、试验记录、样品样机及其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归还原单位。
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本条规定的报酬和提取的股份、期权、分红,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