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对于专利实施后的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报酬。
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本条规定的报酬和提取的股份、期权、分红,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