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专利权;

(二)假冒专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为他人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提供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展示、广告、仓储、运输、隐匿等条件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