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下列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市市场监管部门调解:
(一)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四)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五)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六)其他专利纠纷。
对前款第五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本条第一款所列专利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