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5, 2024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4
- Articles
- 42 articles
(2024年4月1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5月24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能够体现传统风貌、民族文化和地域特色,并列入县级以上传统村落名录管理的村落。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协调机制和考核、巡查制度,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配合上级政府及其部门编制和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负责传统村落的管理、维护和风貌整治,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
(三)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并向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五)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日常管理、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
(六)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其他工作。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传统村落保护的要求,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宣传工作,增强村民传统村落保护意识;
(二)组织村民依法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督促村民依法保护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三)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发现文物、传统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及时登记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村民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传统村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调查统计和管理工作;
(七)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其他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文体旅游广电、农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水利、科技、交通运输、民族宗教、市场监管、公安、司法行政、应急管理、统计、档案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相关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公益宣传。
Chapter 2规划编制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三)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风貌的分类保护和发展要求及措施;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传统文化、传统技艺保护和传承措施;
(六)基础设施更新改造、人居环境改善目标和消防安全措施;
(七)保护发展方向、发展定位和途径;
(八)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
(九)其他应当规划的内容。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Chapter 3保护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一)历史建筑、传统建筑、传统民居等;
(二)路桥涵垣、古塔碉楼、古树名木、古井名泉、溪水河道、石阶铺地、碑体石刻、碑院落墙体等;
(三)整体风貌、传统格局、建筑群体、街巷空间及村落周边自然环境等;
(四)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传统生活方式、传统节庆、传统礼仪、传统技艺等优秀民族文化和民俗文化,以及与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等;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内容。
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的传统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除符合规划要求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外,不得进行拆除、新建、扩建、改建活动。
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扩建、改建、修缮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不得影响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
审批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20日内组织听证。
(一)擅自改变传统建筑外观形象、原有结构、整体风貌;
(二)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物或者拆卸、损坏传统建筑构件;
(三)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施工;
(四)开山、采石、取土、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五)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森林、耕地、草原、湿地、园林绿地、河湖水系、路桥涵垣等;
(六)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所有权人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需经费由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维护或者修缮后,所有权人认领的,应当予以返还,但所有权人应当偿付维护或者修缮所支付的费用。
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具备抢救性保护能力的,由县(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村民委员会自筹资金维护或者修缮传统建筑且不改变传统风貌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申请给予适当资金补助。资金补助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在保证结构安全和保持传统建筑风貌的前提下,为改善村民居住和使用条件,允许对传统建筑内部进行适当改造。
引入第三方开办特色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村民、第三方分享收益的方式,推动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和发展。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本土建筑特色和传统建筑建造技艺,为工匠提供传统村落建造技艺培训、指导和服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传统村落利用传统建筑开设村史馆、纪念馆、民俗陈列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场所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传统民宿等场所。
Chapter 4保障措施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应当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社会舆论监督。
列入名录的州、县(市)级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传统村落受到破坏的,由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化旅游广电等部门核实后,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提出警示,责成限期整改;因保护不力导致传统村落受到严重破坏的,由州人民政府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经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体旅游广电等部门认定州、县(市)级传统村落破坏严重且无法补救的,提请州人民政府从传统村落名录中除名,并向社会公示。
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体旅游广电、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