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传统村落的下列内容:

(一)历史建筑、传统建筑、传统民居等;

(二)路桥涵垣、古塔碉楼、古树名木、古井名泉、溪水河道、石阶铺地、碑体石刻、碑院落墙体等;

(三)整体风貌、传统格局、建筑群体、街巷空间及村落周边自然环境等;

(四)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传统生活方式、传统节庆、传统礼仪、传统技艺等优秀民族文化和民俗文化,以及与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等;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