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州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能够体现传统风貌、民族文化和地域特色,并列入县级以上传统村落名录管理的村落。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