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上级政府及其部门编制和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负责传统村落的管理、维护和风貌整治,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

(三)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并向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五)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日常管理、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

(六)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