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11, 2024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4
- Articles
- 44 articles
(2024年3月26日廊坊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以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厕所改造与粪污治理、村容村貌治理等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等活动。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机构,建立管理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水利、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机关、财政、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商务、行政审批、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工作,并加强信息共享。
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村规民约,主动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共享人居环境建设成果。
鼓励各类新闻媒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进行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保护治理的相关法律规范和科学知识等纳入学校的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Chapter 2垃圾治理
(一)宅基地、承包地、畜禽养殖圈舍,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责任人;
(二)村庄范围内的道路、河道、坑塘、沟渠、广场等公共区域,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集市、农贸市场,经营单位或者管理者为责任人;无经营单位或者管理者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四)施工场地,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五)村庄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该单位为责任人。
节庆、文体、喜庆、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由活动组织者负责清扫保洁。
按照前两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并在责任区域公示。
村民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收运工作,因地制宜选择生活垃圾收运模式。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时清理、回收包装废弃物以及过期农药和不可降解的农用薄膜等生产废弃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对环境的污染,不得随意丢弃。
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建设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设施,就地有效处理农村养殖粪污和农业生产废弃物,促进资源化利用。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二)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填埋或者跨行政区域转移、填埋;
(三)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
(四)将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随意处置;
(五)其他影响垃圾治理的行为。
Chapter 3污水治理
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系连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消除黑臭水体,督促各级河长履行对责任河渠的管护责任。
(一)向村庄道路、河道、沟渠、坑塘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排放生活污水;
(二)损毁污水管网或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三)其他影响水体清洁的行为。
Chapter 4厕所改造与粪污治理
乡村景区根据需要建设旅游厕所,旅游厕所管理应当符合景区管理标准。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区域建设养殖场,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粪污贮存、处理设施。
(一)擅自拆除、占用公共厕所;
(二)破坏、损毁公共厕所设施设备;
(三)擅自改变公共厕所使用性质和用途;
(四)非法排放、倾倒厕所粪污;
(五)其他影响公厕清洁卫生的行为。
Chapter 5村容村貌治理
鼓励有条件的村庄统筹考虑基础设施布局、公共空间节点和景观风貌,明确建筑体量、高度、造型、色彩等控制性内容,建设具有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的乡村景观。
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开展乡村公共区域清洁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乡村公共空间清洁卫生、美观有序。
管线运营单位应当将线缆和杆架,按照规划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对脱色、破损、陈旧等影响村容村貌或者影响安全的,发布者应当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
(一)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二)损害或者擅自砍伐林木;
(三)随处张贴、悬挂、喷涂广告或者刻画;
(四)擅自在公共区域修建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乱垛柴草、乱堆粪土和建筑残料;
(六)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Chapter 6保障与监管
鼓励社会资本、金融资本通过市场化运作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设立监督员,依法监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成果,有权对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予以劝导、制止、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Chapter 7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