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垃圾治理的行为: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二)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填埋或者跨行政区域转移、填埋;

(三)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

(四)将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随意处置;

(五)其他影响垃圾治理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