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工作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系连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消除黑臭水体,督促各级河长履行对责任河渠的管护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