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监督体系,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举报邮箱和其他投诉举报方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设立监督员,依法监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成果,有权对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予以劝导、制止、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