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6, 2024
- In force from
- April 1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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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7日蚌埠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2023年12月8日蚌埠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 根据202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Chapter 1总则
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是指城镇行政区域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其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施行之日向社会公布,以后每两年公布一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在其区域内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体育旅游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处罚权。
Chapter 2城市道路和公共设施管理
干燥少雨天气应当增加洒水频次,防止和减少扬尘。
(一)占用城市道路进行作业、停放车辆、堆放物品等,影响市容环境;
(二)向路面排放废水、油污等废弃物;
(三)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街道两侧的护栏、杆件、健身器材、绿化设施等处悬挂、搭放物品,影响市容的;
(二)擅自在街道、沿街楼房之间设置架空管线,影响市容的;
(三)在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四)向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倾倒餐厨垃圾等废弃物。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Chapter 3车辆管理
在市区运载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溢漏、遗撒。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施划路侧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示,实施收费管理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行车抛物;
(二)在路侧临时停车泊位以外停放车辆;
(三)擅自涂改道路交通标识、标线,或者侵占停车泊位;
(四)擅自拆除、移动、损毁道路停车设施、设备;
(五)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设施设置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改正,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一百元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Chapter 4摊点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饮食摊点备案,备案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的食品品种。
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道路两侧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摊点。
(一)悬挂或者摆放信息公示卡;
(二)公示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
(三)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施,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四)经营区域铺垫防污材料,实行垃圾袋装,汤水类摊点应当配备污水桶;
(五)油烟排放应当经过处理达标;
(六)法律、法规关于饮食摊点经营的其他规定。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一)在划定的区域、时段内经营;
(二)保持卫生整洁,摆放整齐;
(三)不得经营禽畜、水产品、生肉、屠宰等。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季节性较强的农贸产品上市前划定经营区域和时段。
(一)在划定区域外经营;
(二)污染路面和周边环境;
(三)擅自搭建围挡、设置固定设施;
(四)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五)私拉电线、乱设电源,影响用电安全。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影响市容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Chapter 5广告设施和标识管理
户外广告、标识标牌的产权单位或者设置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清洗,破旧的应当及时整修更新,保持整洁美观、安全牢固、功能完好。
(一)电子显示牌(屏)应当合理控制亮度和音量,开启时段为六时至二十二时;
(二)不影响公共交通安全和公共设施的使用;
(三)广告设施临时空置的,应当及时设置公益广告;
(四)批准期限届满时予以拆除;
(五)法律、法规关于户外广告设置的其他规定。
(一)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规范,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一致,符合地名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物法定控制范围内;
(三)设置建筑名称、单位名称等,色彩、风格应当与建筑主体相协调,不得损坏建筑物外立面。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
经批准设置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地点、数量、规格和内容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无残缺破损;
(三)批准期限届满时予以拆除。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本区域内张贴、喷涂、刻画的小广告,应当及时组织清除。
Chapter 6施工场地管理
建筑、拆迁工地设置的封闭围挡,临主干道的,不低于二点五米;临次干道的,不低于一点八米。园林、市政工地设置的封闭围挡,临主干道的,不低于一点八米;临次干道的,不低于一点五米。
违反第一款规定,在围挡外侧堆放物料、机具以及其他杂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车辆驶离施工现场时应当冲洗清洁,不得污染城市道路。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Chapter 7其他方面管理
外墙和门窗破损、污秽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洁。
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遮阳帐篷、太阳能等设施,应当合理设置,保证安全,保持整洁,不得影响建筑物容貌。空调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商业经营用房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门窗应当采用透视的安全防护设施。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符合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要求;
(二)所在建筑物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
(三)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等设计符合建筑标准规范和环境污染防治要求;
(四)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建筑物边界的水平距离十米以上,且其朝向应当避开可能受到影响的建筑物。
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一)幼儿园、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二)医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且不听劝阻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得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二)不得影响活动场所和周边环境卫生;
(三)有音乐伴奏或者其他高噪声的,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影响居民生活。
公厕应当保持清洁,实行全天免费开放。
沿街单位和经营性公共场所附设的厕所应当设置对外开放标识,在工作、营业时间开放。
公厕使用者应当遵守规定,文明如厕。
Chapter 8监督管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城市道路和公共设施管理养护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城市管理相关备案、审批职责的;
(三)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在城市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财物的;
(六)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行为的。
Chapter 9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