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要求;

(二)所在建筑物具备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条件;

(三)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等设计符合建筑标准规范和环境污染防治要求;

(四)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建筑物边界的水平距离十米以上,且其朝向应当避开可能受到影响的建筑物。

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