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租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城市道路进行作业、停放车辆、堆放物品等,影响市容环境;

(二)向路面排放废水、油污等废弃物;

(三)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