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街道两侧的护栏、杆件、健身器材、绿化设施等处悬挂、搭放物品,影响市容的;
(二)擅自在街道、沿街楼房之间设置架空管线,影响市容的;
(三)在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四)向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倾倒餐厨垃圾等废弃物。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