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和杆件、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上张贴、喷涂、刻画小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本区域内张贴、喷涂、刻画的小广告,应当及时组织清除。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