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上设置条幅、彩旗、气球等宣传物品。

经批准设置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地点、数量、规格和内容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无残缺破损;

(三)批准期限届满时予以拆除。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