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9,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65 articles
(2015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农村公路。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并对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省公路管理机构直管的市州、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道和村道的建设、养护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国家对公路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乡道和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村民意见。
经批准的乡道和村道规划需要修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并按前款规定报批和备案。
(一)各级财政拨款;
(二)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三)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捐款;
(四)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五)出让公路收费权益的收入;
(六)依法向企业和个人集资;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路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建设政府还贷公路,可以依法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
因投资协议的原因致使特许权协议丧失效力、以及特许权协议被依法解除或者撤销后,项目法人应当停止特许经营相关活动;招标人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许可机关,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撤回或者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并注销。
投资协议、特许权协议依法解除或者撤销后,原协议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信用记录依法作为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公路建设项目计价体系管理、造价咨询机构和造价人员在公路行业的从业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履行公路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竣工等环节的造价监管职责,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路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公路建设用地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征用的,征地标准及数额应当公示,有关费用应当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公路改线后,原公路及公路用地处于改线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继续作为公路规划建设用地管理;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者报废公路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报废手续。
Chapter 3公路养护
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
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等级、里程、路况、交通量、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及养护规范等组织编制公路养护计划,并报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资金主要由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财力统筹安排,其余养护资金由市、州和县级政府分担。市、州和县级政府应当及时足额拨付由其分担的公路养护资金。
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资金由县级政府安排。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示公路养护作业路段及养护作业期间的公路通行信息。
特大公路桥梁、长度大于一千米的隧道,应当保持清障、救援等设备齐全完好,能够及时应对恶劣天气和突发事故等情况下的养护管理工作。
Chapter 4公路线路管理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划定并公告。
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尚未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本条规定的最低标准进行管理。
公路沿线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不得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一)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二)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三)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四)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五)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六)在公路路肩边缘之外填土影响公路排水;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通标志、标线应当保持清晰、准确、完好、易于识别。交通标志、标线缺失、损毁、不易识别或者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确需调整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或者更新。
公路部分路段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在没有新路替代的情况下,原公路部分路段的编号、桩号保持不变。
Chapter 5超限运输管理
建立和完善高速公路入口检测、普通公路站点监管、乡道村道限宽限高等相结合的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网络建设。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相互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开展公路违法超限运输区域联动治理。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际公路路网实际情况,加强与相邻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协调,建立公路违法超限运输治理协作机制。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根据检测路段交通流量、车辆出行结构等配置超限检测执法设备和能够适应检测需要的相关设施。
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规范执法,并公布监督电话。
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远离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路政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场所进行处理。
(一)运载可分载货物的,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
(二)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三)运载鲜活农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物品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Chapter 6农村公路特别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村民会议可以将村道的养护和管理纳入村规民约。
省、市州两级财政投入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相关规定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村道建设和养护的资金由群众筹资的,其资金筹集方式、资金用途和资金监管等事项应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不得强行摊派。
工程艰巨、地质复杂的村道,难以按照四级以上技术等级建设和改造的,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和改造标准。
二级以上技术等级的农村公路(含大型以上桥梁和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监理达不到招标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或者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技术人员组成监理组进行监理。
依前款规定进行合并验收的,由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
乡道和村道难以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承包人承担小修保养工作的,可以择优选择承包人。
Chapter 7监督与服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提高执法水平,秉公执法,公正廉洁,热情服务,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和清障救援车辆在执行紧急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公路经营者、公路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协调做好公路管理工作。
Chapter 8法律责任
Chapter 9附则
(一)国道,是指全国性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二)省道,是指联结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三)县道,是指联结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四)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五)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直接为农村经济、村民生产生活服务,纳入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或者已经建成并符合国家农村公路统计标准的建制村所辖区域内公路、建制村之间的联络公路、建制村与乡道以上之间的联络公路。
(六)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七)公路经营者,是指经营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的企业或者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