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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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30, 2023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3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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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在每年本级留存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残疾人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生、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残疾人组织,配备人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
对于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残疾人联合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相关部门收到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依法处理的要求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残疾人联合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统计和分析报告制度,完善残疾人状况监测网络,定期开展残疾人的动态监测和统计调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所负责的残疾人事业经费及其他经费的使用情况以及公益性项目的实施情况,接受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残疾人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扶助残疾人的义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残活动,支持志愿者服务组织参与残疾人事业。
卫生和计生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应当为残疾评定申请人提供方便。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优惠政策。
Chapter 2预防和康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生部门应当指导三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指导专科医院、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业务,支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康复室。
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设置的特殊教育班、残疾人托养机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荣军康复医院和有残疾人的社会福利院,应当配备康复技术人员,配置康复设施和器械,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残疾人精准康复救助力度;为精神残疾人免费提供基本药物;对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为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
Chapter 3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满足不同残疾类别儿童、少年就读的需求。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职工编制、公用经费、设备投入、教育补助、教师培训经费等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开设职业教育课程,有条件的普通职业技术学校应当开设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生活的残疾幼儿,实施融合教育。
参加职称考试和特殊教育学校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的残疾人可以申请免考因身体残疾不适宜的相关项目。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聋儿语训工作者、手语翻译、盲文翻译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一)对困难残疾幼儿发放入园补助;
(二)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免除学杂费、教科书费、住宿费,对寄宿的困难残疾学生补助生活费;
(三)对高中阶段困难残疾学生免除学杂费;
(四)对高中阶段和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残疾学生给予资助;
(五)将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普通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就读的残疾学生,优先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困难残疾人家庭学生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同等享受相关助学补助。
残疾人可以申请免试因身体残疾不适宜的体育项目,听力残疾人可以按照规定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设备或者免除外语听力考试。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对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残疾学生,并根据专业特点适当降低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Chapter 4劳动就业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残疾人自主创业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减免税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贷款贴息等支持。
专门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不得安排非残疾人就业。
残疾职工在福利待遇方面实行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职称评定、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自身特点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提供适应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以职工身体残疾为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Chapter 5文体生活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以及旅游景区,但举办体育比赛、大型商业性活动时除外;凭残疾人证免费办理图书馆借书证、阅览证。重度残疾人等需要陪护的,可以有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场所。
残疾人乘坐前款规定场所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缆车、游园车等交通工具,减半收取费用。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电视台应当逐步开办手语新闻栏目,推进电视节目、影视剧加配字幕;鼓励广播电台和其他公共媒体开设残疾人专栏、专题。
公共图书馆应当创造条件建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为盲人读者提供有声读物和盲文书籍。
体育场(馆)、剧院、广场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为残疾人体育训练、体育比赛以及文艺演出等活动提供便利并减免相关费用。
残疾人参加集训、比赛或者表演期间,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学籍,所在单位应当保障正当的福利待遇;农村残疾人和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城镇残疾人,组织者应当给予交通和务工补助。
Chapter 6社会保障
(一)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对家庭生活困难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低收入残疾人家庭进行救助,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四)对智力、精神以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居家服务或者集中托养服务,按照规定标准给予扶持和补贴;
(五)对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对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并逐步提高标准;
(六)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残疾人的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百分之五十。
(一)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渡船,优先购票搭乘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二)优先就诊、检查、取药、住院,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费用;
(三)免费寄递盲人读物邮件。
困难残疾人家庭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减免基本生活所用水、电、煤(天然)气、有线电视和宽带网络等费用。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改造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危房,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托底保障等措施改善其居住条件。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Chapter 7无障碍环境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无障碍改造,优先推进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大中型商场以及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并为困难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设施改造提供资助。
因特殊情况设置的临时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办理个人自用车辆行驶手续提供便利,并按照规定给予免收办证费用等优惠。
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
无障碍停车位优先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使用。优先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标志或者提供残疾人证。
组织选举、考试的单位应当为参加选举、考试的残疾人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电子试卷、大字号试卷,为听力残疾人提供手语翻译,允许听力残疾人携带助听设备。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
Chapter 8法律责任
(一)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不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者其他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经费的;
(三)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核发、管理残疾人证的;
(四)未依法组织开展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和治疗工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一)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
(二)拒不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
(五)出具虚假残疾评定证明的;
(六)拒不执行残疾人优惠政策的。
(一)无障碍设施责任人不履行维护和管理职责,无法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二)设置临时无障碍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Chapter 9附则
本办法所称困难残疾人或者困难残疾人家庭,是指按照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或者残疾人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