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国家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不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者其他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经费的;
(三)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核发、管理残疾人证的;
(四)未依法组织开展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和治疗工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