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一)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对家庭生活困难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低收入残疾人家庭进行救助,并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四)对智力、精神以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居家服务或者集中托养服务,按照规定标准给予扶持和补贴;

(五)对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对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并逐步提高标准;

(六)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残疾人的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百分之五十。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