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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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30,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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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阳宗海保护区,是指昆明市宜良县汤池街道办事处、呈贡区七甸街道办事处和玉溪市澄江市阳宗镇共所辖546平方公里的行政管理辖区,其中对阳宗海流域192平方公里进行重点保护。
阳宗海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Ⅱ类水标准保护。入湖河道水质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分类保护。
阳宗海保护区大气质量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保护。
湖滨生态红线是指具有生态功能的湿地、林地、草地、耕地、未利用地等湖滨空间的管控边界线。
湖泊生态黄线是指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维持生态系统稳定的缓冲空间管控边界线。
生态保护核心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
生态保护缓冲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与湖泊生态黄线之间的区域。
绿色发展区是指湖泊生态黄线与湖泊流域分水线之间的区域。
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的具体范围,并在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设置界桩、标识。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阳宗海保护法律法规和阳宗海保护知识的宣传,并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阳宗海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阳宗海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Chapter 2保护管理职责
(一)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二)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
(三)建立保护投入机制和落实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四)安排下达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建立并组织实施保护、管理和生态修复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制、责任追究制;
(五)批准阳宗海保护治理规划、阳宗海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等专项规划;
(六)负责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阳宗海保护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阳宗海保护治理规划以及阳宗海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等专项规划;
(三)拟定国土空间规划,依法按照程序报批实施;
(四)负责阳宗海保护区的经济、社会事务和城乡建设等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具体办理涉及昆明市宜良县汤池街道、呈贡区七甸街道和玉溪市澄江市阳宗镇的土地、森林资源等审批事项,并按照程序依法报批;
(五)负责阳宗海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
(六)组织开展阳宗海保护、治理、生态修复和合理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应用;
(七)负责阳宗海保护区社会管理和为民服务体系建设;
(八)法律、法规和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宣传与阳宗海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实施阳宗海保护治理的规划、方案和措施;
(三)协助开展阳宗海保护区内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四)防治面源污染、控制阳宗海及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
(五)按照规定处理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
(六)负责入湖河道、沟渠的管护和保洁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指导阳宗海保护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阳宗海保护工作,及时上报所发现的污染或者破坏湖泊生态环境的行为。
鼓励将阳宗海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遵守阳宗海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参与阳宗海保护活动。
Chapter 3规划与管控
昆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本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科学有序统筹安排阳宗海保护区的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领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并与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主要入湖河道管控范围的划分和管控相衔接,与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阳宗海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和利用、旅游、环湖景观、综合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绿化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阳宗海保护治理规划的要求。
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政府、呈贡区人民政府和玉溪市澄江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管理机构拟定的阳宗海保护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规定批准后由管理机构在阳宗海保护区范围内实施。
生态保护核心区内除合法合规保留的公共设施、文物、列入名录的历史文化名镇(村)及原住居民村落外,其他村庄(人口)、建(构)筑物、产业以及与生态保护治理无关的其他设施逐步退出。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的原住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应当有计划迁出并妥善安置。合法合规保留和暂不具备退出条件的,严格管控,可以开展必要的房屋修缮和污水处理等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做到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确保不让垃圾、污水入湖。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除外;
(二)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缩小水面的行为;
(三)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
(四)露营、野炊、烧烤、篝火;
(五)在划定区域外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六)围堰、网箱、围栏(网)养殖,暂养水生生物;
(七)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
(八)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底栖生物和其他水生生物;
(九)乱扔垃圾,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十)在阳宗海水体、入湖河道、湿地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十一)违反规定垂钓;
(十二)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的行为。
生态保护缓冲区的集镇空间只减不增,小区、村庄建设面积只减不增。严格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依法经批准开展必要的乡村振兴、美丽乡村设施建设和民房修缮建设等,不得突破村庄规划确定的边界及管控要求。已建成的商品住宅、宾馆、酒店,在不扩大原有规模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必要的修缮,相关修缮活动应当严格管控,提升环保标准,确保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生态保护缓冲区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空间的占用和扰动,确保依法保护的湿地、林地、草地、耕地、未利用地等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
(二)新建、改建、扩建商品住宅、宾馆、酒店等商业性质的开发项目,新建房屋开展民宿;
(三)新建、改建、扩建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农村居民回迁安置项目;
(四)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五)新建、改建、扩建陵园、墓地;
(六)爆破、采矿、采石、取土、挖砂;
(七)畜禽规模养殖、放牧;
(八)绿色发展区禁止的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和工业项目;
(二)新建、改建、扩建陵园、墓地;
(三)爆破、采矿、采石、取土、挖砂;
(四)畜禽规模养殖、放牧。
绿色发展区严格管控建设用地总规模,推动土地集约高效利用,严禁审批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现有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全部迁出阳宗海流域。
(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
(三)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违法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七)违规倾倒、堆放、填埋废弃菜叶等农业废弃物;
(八)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九)违法开垦、占用林地;
(十)违法砍伐林木;
(十一)生产、销售、使用杀鼠剂以外的限制使用类农药;
(十二)违法猎捕、杀害、买卖野生动物;
(十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标识;
(十四)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明令淘汰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等塑料制品;
(十五)在阳宗海面山区域连片房地产开发;
(十六)新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十七)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十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阳宗海入湖船舶实行总量控制,由管理机构审批。
经批准驶入阳宗海的机动船舶应当有防渗、防漏、防溢设施,对其残油、废液应当封闭处理。
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Chapter 4水污染防治
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排污总量。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应当依法填报有关排污信息。
依法逐步取缔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内排污口以及主要入湖河道的原有入河排污口,消除黑臭水体。
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水行政、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建立环境保护信息采集传输系统、环境信息综合管理与发布系统、水环境管理系统等信息化管理平台。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向阳宗海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降温处理等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水质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阳宗海底泥资源化的研究和利用,推进底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
阳宗海流域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阳宗海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鼓励和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农业废弃物、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等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Chapter 5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
管理机构应当结合阳宗海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水量控制计划,管理出水口节制闸,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核发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
阳宗海保护区内开采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应当符合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报批,由管理机构依法征收相关资源费(税)。
管理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增殖放流有利于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的水生动物,开展监测评估,适时组织种群调控。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常态化外来物种入侵监测、生态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防止外来物种入侵。
在阳宗海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管理机构申请捕捞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从事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方式、区域、时限和渔具数量、规格等进行作业。
(一)加强对天然林的保护,开展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
(二)开展面山植被恢复,防治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石漠化;
(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态系统稳定;
(四)加强生态补水,恢复提升阳宗海水生态功能、湖内生态修复和河道生态系统功能,保障流域生态安全;
(五)加强湖滨生态带管护,促进湖滨生态带自然修复;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岸线修复,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
鼓励社会力量以资金、技术、知识产权等形式,参与植树造林、湿地建设等改善流域生态环境的工作。
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阳宗海保护区内主要出入湖河道截污、治污、疏浚、河道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等保护工作,开展河道(岸)保洁、绿化、美化等景观改善工作。
Chapter 6绿色发展
从事旅游项目开发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依法报经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旅游观光、休闲娱乐、体育训练等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系统推进、广泛参与、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的原则,采取回收押金、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绿色设计、发展公共交通等措施,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Chapter 7保障与监督
阳宗海保护区的水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等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一)各级财政专项资金;
(二)贷款、捐赠资金;
(三)其他资金。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支持阳宗海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针对阳宗海保护、治理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鼓励社会力量以签订合作保护协议、设置生态管护、生态监测岗位等方式,保护阳宗海流域自然资源,参与社区治理和乡村振兴,探索公益治理、社区治理、共同治理等保护方式。
Chapter 8法律责任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缩小水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露营、野炊、烧烤、篝火或者在划定区域外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围堰、网箱、围栏(网)养殖,暂养水生生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底栖生物和其他水生生物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违法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七)在阳宗海水体、入湖河道、湿地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规定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没收钓具。
(一)新建、改建、扩建陵园、墓地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迁移费用由陵园经营者或者责任人承担;
(二)畜禽规模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放牧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规倾倒、堆放、填埋废弃菜叶等农业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标识的,责令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阳宗海保护区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Chapter 9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