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缩小水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露营、野炊、烧烤、篝火或者在划定区域外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围堰、网箱、围栏(网)养殖,暂养水生生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底栖生物和其他水生生物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违法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七)在阳宗海水体、入湖河道、湿地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规定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没收钓具。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