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新建、改建、扩建陵园、墓地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迁移费用由陵园经营者或者责任人承担;
(二)畜禽规模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放牧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