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在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的区域、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内的主要入湖河道及其两侧水平外延20米以内的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除外;
(二)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缩小水面的行为;
(三)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
(四)露营、野炊、烧烤、篝火;
(五)在划定区域外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六)围堰、网箱、围栏(网)养殖,暂养水生生物;
(七)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
(八)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底栖生物和其他水生生物;
(九)乱扔垃圾,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十)在阳宗海水体、入湖河道、湿地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十一)违反规定垂钓;
(十二)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