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在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的区域以及绿色发展区主要入湖河道两侧20米各水平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
(二)新建、改建、扩建商品住宅、宾馆、酒店等商业性质的开发项目,新建房屋开展民宿;
(三)新建、改建、扩建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农村居民回迁安置项目;
(四)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五)新建、改建、扩建陵园、墓地;
(六)爆破、采矿、采石、取土、挖砂;
(七)畜禽规模养殖、放牧;
(八)绿色发展区禁止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