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法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规倾倒、堆放、填埋废弃菜叶等农业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标识的,责令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