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木拱廊桥保护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8,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27 articles
(2023年10月31日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是指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木拱桥营造技艺。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林业、民族宗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木拱廊桥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一)落实木拱廊桥防火、防洪、防虫、防盗等安全责任和措施,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
(二)依法制止违反木拱廊桥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木拱廊桥保护管理工作;
(四)确定安全管理员。
(一)制定村规民约,指导、督促村(居)民按照木拱廊桥保护管理要求,合理使用木拱廊桥;
(二)协助开展木拱廊桥的灾害预防、施救等工作;
(三)收集、保护散落的木拱廊桥构件,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劝阻、制止违反木拱廊桥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进行日常养护和安全巡查、检查,保持木拱廊桥整洁;
(二)发现危及木拱廊桥安全险情时,立即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劝阻、制止违反木拱廊桥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接受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和培训;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承担的工作职责。
前款所称附属物包括下列对象:
(一)木拱廊桥保护范围内,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碑刻、匾额、石木构件等;
(二)与木拱廊桥相关联的桥屋、路亭驿站等。
符合下列条件的木拱廊桥,应当列入保护名录:
(一)国务院和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木拱廊桥;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布为文物点的木拱廊桥;
(三)采用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建造、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尚未被认定公布为文物的其他木拱廊桥。
纳入保护名录的木拱廊桥或者附属物失去保护价值,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按照前款规定程序退出保护名录。
保护范围,是指对木拱廊桥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木拱廊桥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环境协调区,是指为保护周边环境与木拱廊桥风格整体一致性而划出的协调保护区域。
木拱廊桥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木拱廊桥附属物列入保护名录一并保护。附属物属于集体所有或者私人所有的,列入保护名录时,应当征求所有权人的意见。
在木拱廊桥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木拱廊桥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对木拱廊桥造成污染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在木拱廊桥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与木拱廊桥相协调,不得破坏木拱廊桥的历史风貌;属于文物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不属于文物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应当有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代表性传承人任技术顾问,并做好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
(一)支持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传承人培养;
(二)做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认定工作;
(三)开办博物馆、展示馆、传承基地;
(四)充分挖掘木拱廊桥文化资源,推动木拱廊桥观光、体验、休闲、研学等多种形式的旅游项目,促进木拱廊桥文旅文创融合发展;
(五)传承、传播木拱廊桥文化的其他措施。
(一)采用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新建木拱廊桥;
(二)出版书籍和音像资料;
(三)出资认修、认护、认建;
(四)开展考古调查、勘察测绘、文化价值研究等工作;
(五)其他有利于木拱廊桥保护的传承利用方式。
新建公益性的木拱廊桥,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给予财政奖补。
(一)在木拱廊桥上吸烟、焚烧祭祀品或者在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等使用明火;
(二)擅自拆除木拱廊桥及其附属物;
(三)在木拱廊桥上安装、敷设与保护无关的设备、管线;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木拱廊桥保护标志、界桩界标;
(五)在木拱廊桥及其附属物上刻划、涂污或者任意张贴广告等;
(六)危害木拱廊桥安全的其他行为。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在木拱廊桥上吸烟、焚烧祭祀品或者在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擅自拆除木拱廊桥及其附属物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在木拱廊桥上安装、敷设与保护无关的设备、管线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木拱廊桥保护标志、界桩界标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给予警告;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在木拱廊桥及其附属物上实施刻划、涂污或者任意张贴广告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