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在木拱廊桥上吸烟、焚烧祭祀品或者在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擅自拆除木拱廊桥及其附属物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在木拱廊桥上安装、敷设与保护无关的设备、管线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木拱廊桥保护标志、界桩界标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给予警告;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在木拱廊桥及其附属物上实施刻划、涂污或者任意张贴广告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