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木拱廊桥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应当进行整体保护。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对纳入名录的木拱廊桥逐一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尚未被认定公布为文物的木拱廊桥可以不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是指对木拱廊桥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木拱廊桥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环境协调区,是指为保护周边环境与木拱廊桥风格整体一致性而划出的协调保护区域。

木拱廊桥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木拱廊桥附属物列入保护名录一并保护。附属物属于集体所有或者私人所有的,列入保护名录时,应当征求所有权人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