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推动木拱廊桥文化传播和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传承:

(一)支持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传承人培养;

(二)做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认定工作;

(三)开办博物馆、展示馆、传承基地;

(四)充分挖掘木拱廊桥文化资源,推动木拱廊桥观光、体验、休闲、研学等多种形式的旅游项目,促进木拱廊桥文旅文创融合发展;

(五)传承、传播木拱廊桥文化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