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3,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43 articles
(1994年9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Chapter 1总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理由,也不得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工会应当维护职工队伍和工会组织团结统一。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各地应当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工作领导,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提升产业工人创新创造和技术攻关能力。
Chapter 2工会组织
乡镇(街道)以及企业或者职工较多的村(社区)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建立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地方产业工会。
建立工会组织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未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组建的组织或者未取得工会授权的个人,不得以工会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替代工会行使职权。
尚未组建工会的用人单位,可由在本单位工作,并且其会籍由所在地工会管理的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
无固定用人单位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入会时可以申请加入其工作时间较长的所在企业的工会,也可以就近申请加入区域或者行业工会联合会。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Chapter 3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工会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劳动和技能竞赛以及社会公益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参加职业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推进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工作。
工会推动、协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管、托育等服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数字化、信息化建设,根据不同行业劳动者的需求建设网上职工之家,开展线上工会活动,运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手段提供维权、宣传、教育、交流、帮扶等服务。
本省建立统一的12351工会服务职工热线,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权益维护等服务,畅通诉求表达渠道。
支持乡镇(街道)工会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就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会同当地的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协商劳动关系的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本区域内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困难职工帮扶机制,把困难职工纳入帮扶体系,开展生活扶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就业创业帮扶等服务。
(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者支付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
(四)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侵犯女职工或者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职工特殊权益的;
(六)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不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
(八)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其他行为。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乡镇(街道)以及村(社区)工会和产业工会可以会同有关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前款所述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出现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情况时,工会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在收到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办理。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研究工作时间、劳动就业和工资、福利分配方案,以及落实劳动安全卫生、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研究涉及女职工保护事项时,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工会可以对以上事项提出建议,所在单位应当对工会的建议给予答复。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或者依法从事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经所在单位同意,不受前款规定的三个工作日的限制。
Chapter 4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月及时足额直接划拨本级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在收到财政划拨的工会经费的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比例上解和回拨。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分立、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财产应当由上级工会处置。
工会资产由工会组织进行清查登记和管理。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不按照《工会法》规定的程序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岗位,又拒不纠正的;
(二)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的;
(三)无正当理由降低工会工作人员工资的;
(四)无正当理由解除工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动合同延长期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其他打击报复的行为。
(一)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调动工作岗位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在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监督而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不依法调查的;
(四)造成工会资产流失的;
(五)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工会经费、财产的;
(六)有其他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行为的。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