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不按照《工会法》规定的程序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岗位,又拒不纠正的;

(二)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的;

(三)无正当理由降低工会工作人员工资的;

(四)无正当理由解除工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动合同延长期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其他打击报复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