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工会依法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拒不纠正的,工会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出现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情况时,工会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在收到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