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30,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76 articles
(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的抚仙湖流域,是指以抚仙湖水体为主的集水区域(不含星云湖子流域),主要涉及澄江市、江川区、华宁县。
抚仙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Ⅰ类水标准保护。入湖河道水质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分类保护。
湖滨生态红线是指具有生态功能的湿地、林地、草地、耕地、未利用地等湖滨空间的管控边界线。
湖泊生态黄线是指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维持生态系统稳定的缓冲空间管控边界线。
生态保护核心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含孤山岛)。
生态保护缓冲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与湖泊生态黄线之间的区域。
绿色发展区是指湖泊生态黄线与湖泊流域分水线之间的区域。
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的具体范围,并在最高运行水位线、湖滨生态红线、湖泊生态黄线设置界桩、标识。
抚仙湖入湖河道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入湖河道管控范围、管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抚仙湖保护法律法规和抚仙湖保护知识的宣传,并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抚仙湖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抚仙湖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Chapter 2保护管理职责
(一)批准抚仙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水环境保护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
(二)安排下达抚仙湖保护治理目标任务,组织实施抚仙湖保护目标责任制、评估考核制、责任追究等制度;
(三)统筹安排抚仙湖保护治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
(四)组织领导玉溪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澄江市、江川区、华宁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抚仙湖保护治理职责;
(五)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编制抚仙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水环境保护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制定规划管控、资源保护和管理、生态环境治理、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领导县级有关部门、抚仙湖流域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抚仙湖保护治理职责;
(四)法律、法规和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落实抚仙湖保护治理的相关规划、方案和措施;
(二)协助开展抚仙湖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制止并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三)防治面源污染、控制抚仙湖及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
(四)按照规定处置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
(五)负责辖区内入湖河道、沟渠、滩地等区域的日常管护;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抚仙湖流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将抚仙湖保护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参与抚仙湖保护。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审查抚仙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水环境保护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
(三)审查生态保护核心区的建设项目;
(四)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权限以及玉溪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查处重大或者跨县(市、区)违法行为;
(五)研究制定抚仙湖保护治理目标,协调、督促玉溪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抚仙湖保护职责,对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组织开展抚仙湖保护治理调查分析、科学研究,为玉溪市人民政府提供决策建议;
(七)制定抚仙湖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八)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协调、督促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湖泊保护治理工作;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权限以及玉溪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按照规定征收抚仙湖水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等资源有偿使用费;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抚仙湖渔业发展规划和渔业捕捞控制计划,规定捕捞方式和网具规格;
(六)执行抚仙湖年度水量调度计划;
(七)完成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Chapter 3规划与管控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科学有序统筹安排抚仙湖流域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并与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划分和管控相衔接,与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抚仙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是抚仙湖保护和科学利用的规划依据,水环境保护治理、水资源利用、旅游发展、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风景名胜区等其他规划应当与抚仙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相衔接。
开展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和大型水上体育等活动的,应当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生态保护核心区划定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一)新建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或者擅自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除外;
(三)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缩小水面的行为;
(四)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或者破坏渔沟、渔洞;
(五)倾倒、堆放、贮存工业、有毒有害废弃物等污染物;
(六)新增住宿、餐饮等经营服务活动;
(七)在划定区域外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
(八)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暂养水生生物;
(九)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
(十)违反垂钓管理规定垂钓;
(十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
(十二)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底栖生物和其他水生植物;
(十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水利、水文、航标、航道、渔政、科研、气象、测量、环境保护、执法船停靠码头等公共设施;
(十四)将蓄电池置入水中进行灯光诱捕;
(十五)在抚仙湖水体、入湖河道、湿地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或者使用洗涤用品;
(十六)乱扔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生活垃圾;
(十七)露营、野炊、烧烤、篝火;
(十八)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
(十九)畜禽养殖、放牧;
(二十)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
(二十一)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的行为。
生态保护缓冲区的集镇空间只减不增,小区、村庄建设面积只减不增。依法经批准开展必要的乡村振兴、美丽乡村设施建设和民房修缮建设等,不得突破村庄规划确定的边界以及管控要求。已建成的商品住宅、宾馆、酒店,在不扩大原有规模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必要的修缮,相关修缮活动应当严格管控,提升环保标准,确保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生态保护缓冲区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空间的占用和扰动,确保依法保护的湿地、林地、草地、耕地、未利用地等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
(二)新建、改建、扩建商品住宅、宾馆、酒店等商业性质的开发项目,新建房屋开展民宿;
(三)新增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农村居民回迁安置项目(原住居民已拆迁待安置的项目除外);
(四)改建、扩建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农村居民回迁安置项目;
(五)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除外);
(六)绿色发展区禁止的行为。
生态保护缓冲区所有搬迁安置项目应当远离抚仙湖水体,并制定严格的环保措施,确保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严格管控建设用地总规模,推动土地集约高效利用。现有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企业应当全部迁出抚仙湖流域。
(一)新建、改建、扩建污染环境、高耗水、高耗能、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项目;
(二)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将含有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明确抚仙湖保护范围的有关界桩、标识或者抚仙湖保护其他相关标识标牌、环卫设施;
(五)生产、销售、使用杀鼠剂以外的限制使用类农药和含磷洗涤用品;
(六)损坏景物、破坏自然景观和园林植被、古树名木;
(七)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明令淘汰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等塑料制品;
(八)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九)毁林、毁草;
(十)畜禽规模养殖;
(十一)新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十二)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十三)违法猎捕、杀害、买卖野生动物;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入湖船舶应当根据需要配备油污防渗、防漏、防溢和垃圾收集设施,垃圾和废油、残油应当回收上岸,实行分类、集中处理,禁止排入水体。
抚仙湖水域实行船舶入湖许可制度,从严控制船舶入湖数量。新增、改造、更新船舶应当经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相关证照。
经批准入湖的船舶应当服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配备救生等安全设备,严禁超载。渔业船舶不得擅自进行捕捞以外的其他水上交通运输活动。
抚仙湖流域允许采石、挖砂取土的范围,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和湖泊管理机构划定,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开采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依规进行治理恢复。
Chapter 4水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抚仙湖及入湖河道水环境状况。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应当依法填报有关排污信息。
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农村延伸覆盖,将农村生活污水接入城镇管网,不能纳入城镇管网的应当按照相关处理标准建设集中式处理设施,不具备集中收集处理条件的,应当净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抚仙湖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内畜禽零散养殖户自愿退出畜禽养殖。
Chapter 5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
玉溪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抚仙湖水位监测预警机制,接近最高运行水位时,应当依法采取措施排除洪涝;接近最小生态水位时,应当依法采取补水、限制取水等措施。星云湖水质未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Ⅰ类水标准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星云湖湖水流入抚仙湖。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补水措施的,应当科学论证、严格审批。
抚仙湖水量调度应当保证湖水水位不低于最低运行水位,特殊情况下需要在最低运行水位以下取用湖水的,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引进、推广水生生物新品种,应当通过科学试验论证,并按照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捕捞许可证和渔船牌照不得涂改、买卖、出租、转让或者转借。
国家、省对禁渔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取封山育林、人工造林、退化林修复、抚仙湖面山植被恢复或者修复、低效林改造等综合措施,防治土地石漠化,保护自然植被。
实施国土整治、地质灾害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对历史遗留矿山进行生态修复,提升流域水源涵养功能和生态系统功能。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优先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提升生态农业功能水平。
Chapter 6绿色发展
鼓励企业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开展废弃物处理与资源综合利用。
推广无土栽培、精准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和病虫害绿色防控等生态环保种植技术。
引进农业新型市场经营主体,推广环境友好型农业,推进数字化、设施化、有机化现代农业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系统推进、广泛参与、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的原则,采取回收押金、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绿色设计、发展公共交通等措施,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Chapter 7保障与监督
征收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支持抚仙湖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形式保护抚仙湖。
鼓励社会力量以签订合作保护协议、设置生态管护、生态监测岗位等方式,保护抚仙湖流域自然资源,参与社区治理和乡村振兴,探索公益治理、社区治理、共同治理等保护方式。
Chapter 8法律责任
(一)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缩小水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划定区域外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或者暂养水生生物的,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垂钓管理规定垂钓的,没收钓具和渔获物,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渔船牌照的,未经登记、检验的渔船入湖捕捞作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将蓄电池置入水中进行灯光诱捕的,没收蓄电池等渔具和渔获物,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底栖生物和其他水生植物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水利、水文、航标、航道、渔政、科研、气象、测量、环境保护、执法船停靠码头等公共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十)在抚仙湖水体、入湖河道、湿地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或者使用洗涤用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乱扔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生活垃圾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二)露营、野炊、烧烤、篝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五)未经批准使用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使用用途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六)未办理船舶入湖许可证擅自入湖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未经批准开展科研、考古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未经批准开展影视拍摄和大型水上体育等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畜禽养殖、放牧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十)破坏渔沟、渔洞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抚仙湖最高运行水位线、湖滨生态红线、湖泊生态黄线界桩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依法赔偿损失,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抚仙湖保护相关标识标牌、环卫设施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抚仙湖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Chapter 9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