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

(二)新建、改建、扩建商品住宅、宾馆、酒店等商业性质的开发项目,新建房屋开展民宿;

(三)新增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农村居民回迁安置项目(原住居民已拆迁待安置的项目除外);

(四)改建、扩建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农村居民回迁安置项目;

(五)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除外);

(六)绿色发展区禁止的行为。

生态保护缓冲区所有搬迁安置项目应当远离抚仙湖水体,并制定严格的环保措施,确保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